四、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本計畫之訓練單位: (一)事業單位:具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最近一期無欠稅紀錄且最近一年 無違反勞動法令之重大情事。 (二)合作學校: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三)合作企業:自一百十一學年度起,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 要點與技專校院或一般大學合作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並安 排技專端學員於受僱從事工作之第一年進行工作崗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