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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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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為協辦單位,負責推
    介適合事業單位需用及培訓之人力。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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