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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本要點單位分工如下: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
      1.籌編本要點業務所需經費。
      2.本要點之訂定及修正。
      3.輔導考核獎助金發放相關事宜。
(二)發展署所屬分署:
      1.受理轄區內申請案件、審發及處理申訴事宜。
      2.獎助金發放資料統計。
      3.辦理獎助金溢發、溢領之後續追繳及強制執行事宜。
      4.查核轄區內訓練單位獎助金辦理情形。
(三)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1.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並彙送所轄發展署所屬分署。
      2.繕造印領清冊或離退訓學員清冊。
      3.核實轉發或繳回學員獎助金款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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