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4 條
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時未逾效期之居留許可影本。
三、足資證明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未逾效期者,得向勞動部申請
工作許可,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又配合被害人鑑別實務作業,修正第三款規定,序文
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