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時未逾效期之居留許可影本。 三、足資證明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 。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未逾效期者,得向勞動部申請 工作許可,爰修正第二款規定。又配合被害人鑑別實務作業,修正第三款規定,序文 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