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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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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受理轄區有意參
    與受託單位評選之機關(構)或團體申請,申請時並需檢具下列文件
    :
(一)立案證明書。
(二)組織章程。
(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需提供)。
(四)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相關資料(列有姓名、職務、學經歷、擔任工作
      之名冊)。
(五)計畫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申請參與受託單位評選之受理單位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另為利於審查參選單位之資
格,爰規定評選時應備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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