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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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4 條
本部為辦理創業研習課程,得安排實體及數位課程,提供創業者學習經營
、財務、行銷等相關創業知識,必要時得安排企業見習。
創業者參加前項研習課程之時數,由本部發給研習時數證明。
本部創業研習課程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
體、法人或事業單位辦理者,由受委任或受委託單位發給研習課程證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因應市場瞬息萬變,創業所需能力多元,為彈性安排課程,及配合數位學習趨勢
    ,概述創業研習課程包括實體及數位課程,並說明課程內容包括經營、財務、行
    銷等面向,另於必要時得安排企業見習,爰修正第一項。
二、創業者可依所需之創業知能,選擇適當課程,故採課程時數認定,較具彈性,爰
    修正第二項。
三、本部創業研習課程如由受委任或受委託單位辦理,可由該單位發給研習課程證明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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