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辦理創業研習課程,得安排實體及數位課程,提供創業者學習經營 、財務、行銷等相關創業知識,必要時得安排企業見習。 創業者參加前項研習課程之時數,由本部發給研習時數證明。 本部創業研習課程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 體、法人或事業單位辦理者,由受委任或受委託單位發給研習課程證明。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一、因應市場瞬息萬變,創業所需能力多元,為彈性安排課程,及配合數位學習趨勢 ,概述創業研習課程包括實體及數位課程,並說明課程內容包括經營、財務、行 銷等面向,另於必要時得安排企業見習,爰修正第一項。 二、創業者可依所需之創業知能,選擇適當課程,故採課程時數認定,較具彈性,爰 修正第二項。 三、本部創業研習課程如由受委任或受委託單位辦理,可由該單位發給研習課程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