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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啟航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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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如下:
(一)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
(二)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受委託之民間機構。
  前項第二款規定,不包括政治團體。
  第一項申請單位,應為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