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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啟航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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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依本計畫
    規定認定之失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應檢附下列
    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核定:
(一)本計畫申請書。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
      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失業者應於申請單位僱用前,檢具本計畫規定之應備文件,至公立就
    業服務中心完成認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