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實驗室具下列異動情事之一時,應檢附相關資料於變更前十五日內向 認證機構提出申請,有困難者,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為之: (一)實驗室之電話、位置或地址。 (二)實驗室設計。 (三)實驗室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