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4
四、實驗室具下列異動情事之一時,應檢附相關資料於變更前十五日內向
    認證機構提出申請,有困難者,得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為之:
(一)實驗室之電話、位置或地址。
(二)實驗室設計。
(三)實驗室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