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獎項每屆選拔表揚之名額如下: (一)團體獎以表揚十家為原則,並依下列分類及名額頒發: 1.事業機構獎:分為中小型事業機構獎及大型事業機構獎,各以表 揚四家為原則。 2.專業團體獎:以表揚二家為原則。 (二)個人獎以表揚三名為原則。 各類獎項之實際表揚家數及人數,得視參選狀況調整,並得從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