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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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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項每屆選拔表揚之名額如下:
(一)團體獎以表揚十家為原則,並依下列分類及名額頒發:
      1.事業機構獎:分為中小型事業機構獎及大型事業機構獎,各以表
        揚四家為原則。
      2.專業團體獎:以表揚二家為原則。
(二)個人獎以表揚三名為原則。
    各類獎項之實際表揚家數及人數,得視參選狀況調整,並得從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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