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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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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署任務如下:
(一)推廣本計畫。
(二)受理轄區內申請案。
(三)審查及核定:
      1.召開分區審查會,審查申請案內容可行性、效益,及核定所需用
        人費用、其他費用、進用人員培訓費用及陪伴輔導費用。
      2.分區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分署長或其授權人員兼任,並自專
        家學者委員名單遴選審查委員。
(四)本計畫之管理、經費核撥核銷。
(五)每月至少訪查其轄區內執行之計畫一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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