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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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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運用局應公開徵求符合前點規定之業者,辦理委託經營業務。
    前項業者應於基金運用局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基金運用局申
    請辦理委託經營業務:
(一)符合前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經營計畫建議書。
(三)其他基金運用局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經營計畫建議書之內容,應符合基金運用局之規定。
    受託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考核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基金運用局
    得委託投資專業顧問公司協助辦理;委託經營相關法律業務得聘請專
    業律師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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