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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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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
      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
      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
        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4.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泰
        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
        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5.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
(二)前款補助對象之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
      1.照顧服務員訓練應年滿十六歲。
      2.托育人員訓練應為成年。
(三)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四)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接受本部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領
      本要點之補助。但在職勞工於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
      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
(五)參訓學員參加訓練課程之出席時數,須符合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或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規定,
      方得參加成績考核,其補助方式如下:
      1.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明)書,符合特定身分之一,並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全額補助。
      2.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明)書,且不符任何特定身分者
        ,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費用由學員
        自行負擔。
      3.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依前二目規
        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百分之五十。
      4.完成照顧服務員網路(線上)訓練課程,並參加核心課程採實體
        訓練之班次隨班附讀者,依前三目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百分
        之六十。
(六)在職勞工參加訓練所補助之金額,納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
      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前項第五款第一目所定符合特定身分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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