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下列單位得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向本會申請辦理技能競賽: (一)直轄市或縣(市)以上政府機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登記立案之全國性法人團體。 前項規定舉辦技能競賽之單位,得向本會申請認可。經認可者,自該 單位發給前三名成績證明書之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技能檢 定者,得申請免術科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