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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促進職業訓練相關交流活動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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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活動經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總經費百分之七十及本
    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各分項標準額度為
    上限,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
    每場次與會人數應達二百人以上,並應提供至少十五個免費名額予本
    署或相關人員與會。
    提案單位接受本計畫補助,同年度以一次為限,且核定補助金額之執
    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計畫核予補助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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