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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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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陪同人員係陪同外國人於接受詢問時,適時協助外國人陳述意見、提
    供心理支持、法律諮詢,並於陪同過程,提醒外國人注意相關權益事
    項。陪同人員之指派方式如下,且應探詢外國人意見擇定之:
(一)地方政府洽請非營利組織,由非營利組織指派。
(二)非營利組織依外國人之要求,由該組織自行指派。
    通譯人員係協助外國人於接受詢問時,提供翻譯服務,將外國人之主
    張陳述詳實傳達,並作為陪同人員與詢問人員間之溝通。
    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應另行指派通譯人員,通譯人員
    之指派方式如下,且應探詢外國人意見擇定之:
(一)地方政府指派所屬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
      體建置之通譯人員。
(二)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通譯人員或經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
      通譯人員。
    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之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符合第二點之陪同事
    由及第五點所定資格條件,經地方政府審核不符相關規定者,不予核
    發相關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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