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度預算計畫編製原則: (一)編製優先順序: 1.直接促進國民就業之事項,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三章促進就業規 定之各項措施。 2.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3.加強外國人工作管理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4.相關就業服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事項。 5.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不可重複編列,並不得以就業安定基 金預算取代公務預算。
一、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新增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爰 第一款新增第二目,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移列為第三目至第五目。另 國內對外國人來臺工作之稱謂已不再使用「外籍勞工」,爰第一款第三目修正為 「外國人工作」。 二、依法制體例,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