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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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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訓練對象為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失業者或初次就業
    待業者。但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前項之人員,並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國籍人民。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第一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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