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一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一百年三月十四日止
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即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以前
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八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勞工,已請領老年給付或申請開始日(一百年三月十五日
)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
限:
(一)申請開始日(一百年三月十五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
證明文件者。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以上,被裁減資遣後
,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
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
勞工保險者。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於申請書中切結確為
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者。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職業災害勞工醫
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
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
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
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