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之經費用途,為補助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新購 具有依法完成型式檢定及資訊申報登錄,並張貼安全標示之防爆電氣 設備;補助額度每一臺設備補助其售價百分之三十,不含安裝費用; 同一使用廠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