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4 條
工會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年終結算時
,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
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第一項所稱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
行入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會計基礎係指會計相關人員決定將交易事項入帳時點,所選擇依據之基本原則。
    一般分為兩種方法:權責發生制及現金收付制。
二、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俟決算時,以權責發生制予
    以調整,如此,當年度終了決算時,將各項收益及費用依其應歸屬年度做調整分
    錄,使財務報表更正確、可靠及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