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裁決委員: 一、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一年以上有期徒之宣告確定。但過失犯或諭知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限。
為避免所遴聘之人選有不適於擔任裁決委員情形,對於有本條文規定之情事者明定不 得遴聘之。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