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4 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依本法第
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並以勞工為被告提起民事
訴訟,且勞工非屬有資力者,勞工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
第一款之扶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