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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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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綜合規劃及督導辦理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服務
        。
      2.規劃辦理視障按摩業者按摩技能相關之五十小時以上在職訓練。
      3.定期於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訊統,登錄及更新視障按摩業
        者勞工保險投保及請領老年給付資料。
      4.預算編列、計畫管考、績效彙整、評估及檢討等。
(二)各分署:
      1.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審核、核撥、核銷及就地審計等事項。
      2.地方政府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定期彙送本署。
      3.協助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
        服務。
(三)地方政府:
      1.調查轄內視障按摩業者人數估列補助經費,提送經費需求書。
      2.協助辦理補助宣導、諮詢及聯繫事宜。
      3.受理轄區視障按摩業者補助申請、審核及核定通知。
      4.補助視障按摩業者經費之每月撥款、定期查核及追繳事宜。
      5.定期提報執行情形,辦理成效及辦理經費核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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