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雇主於寬限期滿前,仍未完納該期就業安定費者,本部應依下列順序 及地址,以掛號附送達證書方式寄發雇主各期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 : (一)自然人及漁船雇主之指定地址。但不包括郵政信箱;法人及養護機 構雇主之依法登記地址。 (二)自然人及漁船雇主之戶籍地址;法人及養護機構雇主代表人之戶籍 地址。 (三)公示送達。 雇主遇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送達地址異動時,應主動通知本部辦 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