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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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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至本部每年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仍未就業
      ,且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
(三)於本部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
      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本部公告所定申請截止日已就業,且於截止日
    前一年內,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不受前項
    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一)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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