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申請認可辦理前點訓練之機構(單位),其資格、應檢附文件及特別 規定,如附表一。 前點訓練課程之講師資格,依附表二至附表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