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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讚計畫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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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所稱訓練學習課程,其範圍如下:
(一)本署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
(二)曾接受本署訓練品質系統(以下簡稱 TTQS )訓練機構版評核,且
      於效期內評核結果等級為銅牌以上之合法辦訓單位所開辦與其組織
      成立任務及就業目標具直接關聯之課程。
(三)其他政府機關(構)自辦或委辦之課程。
    前項第二款課程應以本署所屬各分署公告於台灣就業通網站者為限。
    其課程內容及收費合理性等有所疑義者,本署所屬各分署得不予公告
    。
    本計畫訓練學習課程內容,應為提升個人職業技能或職涯規劃學習。
    但不包括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升學補習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無
    顯著之直接關聯性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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