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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各單位辦理職務分析前,應依附表一建立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所任職位
之基本資料及資格要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應建立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所任職位之基本
資料及資格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