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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增補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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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報人對於化學物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不依前點規定提報:
(一)未經過物理化學處理之天然物質及天然聚合物。
(二)適用百分之二規則之聚合物。
(三)伴隨試車用之機械與設備中之化學物質。
(四)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不可分離之中間產物。
(五)混合物(混合物中之化學物質除外)。
(六)製成品。
(七)海關監管化學物質。
(八)為國家安全之國防需求使用之化學物質。
(九)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雜質。
(十)廢棄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一、本要點提報化學物質之排除範圍。符合此排除範圍者,無須參與本增補提報作業
    。
二、此排除範圍係參考國際相關作法及我國需求,包括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
    韓國,及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研究報告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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