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報人對於化學物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不依前點規定提報: (一)未經過物理化學處理之天然物質及天然聚合物。 (二)適用百分之二規則之聚合物。 (三)伴隨試車用之機械與設備中之化學物質。 (四)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不可分離之中間產物。 (五)混合物(混合物中之化學物質除外)。 (六)製成品。 (七)海關監管化學物質。 (八)為國家安全之國防需求使用之化學物質。 (九)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雜質。 (十)廢棄物。
一、本要點提報化學物質之排除範圍。符合此排除範圍者,無須參與本增補提報作業 。 二、此排除範圍係參考國際相關作法及我國需求,包括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 韓國,及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研究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