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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4
四、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 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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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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