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雇主與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職責及勞工立即避難之權益 一、雇主應訂定安全管理政策,並宣示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對於 颱風天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前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 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不會予以 不利處分。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 理人員,規劃、督導及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針對各外勤可能之危險情境 ,進行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及依評估結果擬訂危害控制之分級管理措 施。 四、雇主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外勤指派主管及外勤人員勞工代表, 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外勤安全作業標準,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 ,並定期檢討更新。 五、雇主對於新進外勤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施 3 小時以上 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外勤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實施必要 之在職訓練。 六、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建立事前安全查核機制,實 施勤前講習,並採取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 七、雇主及主管人員對於外勤人員之裝備、安全措施、意外保險與緊急應 變措施,應妥為規劃,並依任務需求及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 、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八、雇主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外勤作業安全稽核,督導所屬落 實風險評估及安全管理。 九、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於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使勞工 從事外勤作業,現場遇惡劣天氣,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令 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十、勞工於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現場遇惡劣 天氣,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 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十一、雇主不得對前款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曰施行,爰配合修正用詞,將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 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二有關颱風天外勤作業安全等 相關規定,本點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