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政府關於本作業規定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及委託訓練單位。
(二)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資格審查、實地訪視及訓練計畫
評選(審)事宜。
(三)辦理年度所需經費請款及核銷等事項。
(四)督導訓練單位落實招生甄選錄訓,並確依訓練計畫執行等事項。
(五)審查參訓學員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訓練經費。
(六)訓練查核、申訴案件處理等事項。
(七)結訓學員就業追蹤輔導及訓練成效統計等事項。
(八)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審查及發放等事項,並督導管控訓練單位
確實撥付至學員帳戶。
(九)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