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及支給之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安
全衛生署、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或勞動基金運用局等)人
員擔任講師,每節最高一千五百元。
2.本部人員與辦理本活動之單位幹部及職員擔任講師,每節最高一
千元。
3.其他人員,每節最高二千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以乘坐經濟(標準
)座(艙)位標準覈實報支。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場地租金:五十人以下每日最高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最
高八千元;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最高一萬元。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次最高四千元。
(五)講義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費用: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最高一百二十元;供應二餐以上者
,每人最高二百五十元。
2.二日一夜活動:每人最高五百元(每日供應二餐以上者)。
(七)茶點費:辦理一日(含)以上,補助每人每日最高六十元。
(八)住宿費: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人每晚最高二千元。
(九)租車費:每日最高一萬元為上限。
(十)平安保險費:參與人員保險費額度辦理一日者,投保一百萬元(含
醫療);辦理二日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