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視障者生活重建服務內容,應依視障者個 別需求,提供下列重建服務︰ (一)個案管理(含評估及擬訂重建處遇計畫)。 (二)功能性視覺評估及視光學評估。 (三)定向行動訓練。 (四)生活技能訓練。 (五)資訊溝通能力及輔具訓練。 (六)心理支持。 (七)家庭支持。 (八)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 (九)轉銜服務。 (十)其他生活重建及資源連結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