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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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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試辦: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書(含服務區域、服務使用者來源、服務模
      式、看護工作人力招募、督導機制、教育訓練機制、收費項目及金
      額)。
(三)法人或團體組織章程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書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之證明文件影
      本。
(五)其他相關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