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為推動職能發展與應用,得對 參與發展職能基準或職能導向課程者提供輔導或經費補助。 依本要點規定通過職能導向課程審查之辦訓單位,申請勞發署其他訓 練補助相關計畫時,得予優先補助,或提高其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