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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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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為推動職能發展與應用,得對
    參與發展職能基準或職能導向課程者提供輔導或經費補助。
    依本要點規定通過職能導向課程審查之辦訓單位,申請勞發署其他訓
    練補助相關計畫時,得予優先補助,或提高其補助額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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