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本要點催收逾期債權,經以雙掛號寄發或以公示送達方式書面通知 應負擔者(包括連帶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應彙集造 冊,並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但逾期債權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十 元以下者,得不予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