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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催收逾期債權,經以雙掛號寄發或以公示送達方式書面通知
    應負擔者(包括連帶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應彙集造
    冊,並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但逾期債權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十
    元以下者,得不予催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