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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構應強化服務對象或庇護性就業者對性侵害之識別能力,定期舉辦
    性侵害自我保護訓練。
    前項自我保護訓練,應配合服務對象或庇護性就業者之需求,參考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規定辦理下列課程:
(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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