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機構應強化服務對象或庇護性就業者對性侵害之識別能力,定期舉辦 性侵害自我保護訓練。 前項自我保護訓練,應配合服務對象或庇護性就業者之需求,參考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九條規定辦理下列課程: (一)他人性自主之尊重。 (二)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三)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四)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五)其他與性侵害防治有關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