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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工地風險分級監督檢查及宣導輔導原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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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中小型營造工地,除依前點規定執行監督檢查之外
    ,應加強提供安全衛生宣導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列舉如下:
(一)選列中小型營造工地之工地主任,參加職業安全衛生及承攬管理宣
      導會。
(二)與營造業相關職業工會合作,辦理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等弱勢
      勞工之職業安全衛生及危害辨識教育訓練。
(三)於每次執行監督檢查後,同時實施強化安全衛生管理及缺失改善輔
      導服務。
(四)由專案輔導員實施中小型營造工地訪視輔導及發送安全衛生宣導摺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