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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協調、督導、辦理方式與時程公告
        、檢討及其他推動本計畫之應辦理事項。
      2.本計畫及經費預算調控、核撥(銷)。
      3.提供地方政府經銷商名冊。
      4.彙整年度執行績效,提報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
(二)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受理、召開審查會議審核地方政府所送計畫,並辦理經費核撥核
        銷、計畫督導、查核、績效、成果報告彙整等事項。
      2.統籌並提供轄內地方政府可供運用之就業服務資源、職業訓練資
        源及其他經本署指定應辦理事項。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1.成立單一服務窗口,並設置專案管理人員。
      2.進行轄內經銷商意願及需求調查(調查範例如附件一),並依調
        查結果,規劃辦理相關協助就業措施。
      3.辦理經費核銷、計畫執行、輔導津貼之審查、發放及提報年度執
        行成果等事項。
      4.輔導津貼支領不符規定之後續追繳及強制執行事宜。
      5.其他經本署指定應辦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