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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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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補助之僱用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二)參與本計畫期間,未領取政府機關發給與本計畫屬性相同之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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