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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評比方式:
(一)邀集專家學者及所屬分署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受評學程
      之評鑑總成績、訓後就業率及就業薪資進行審查及評分。
(二)前項審查項目定義及配分比例如下:
      1.評鑑總成績:係指本署於計畫執行結束後進行學程評鑑之總成績
        (包含實地評鑑、學員問卷調查、就業表現),佔總分數之百分
        之四十。
      2.訓後就業率:係指參訓學生畢業後六個月之就業率。計算方式為
        已就業人數除以參訓學生中不含服役及升學者之畢業人數,佔總
        分數之百分之三十。
      3.就業薪資:係指參訓學生畢業後六個月之就業勞保投保薪資之平
        均值,佔總分數之百分之三十。
      4.屬國際化學程並提供境外實習機會者,審查委員得酌予加分,最
        高以十分為限。
(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請受評單位派員到場說明,受評單位不得
      拒絕,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參與評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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