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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制定)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明定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