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執行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之 事項。
本辦法所定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