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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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4 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部務之建議。
三、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技監及參事高階非主管人員,具有襄贊政策之權責及功能,性質上又無法歸於下列各
條有關內部單位之建置及職掌規定,爰專條規範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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