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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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各內部單位(派出單位)名稱及分科辦事。
二、本局依國民年金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分
別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
,爰為本條第二項規定。
-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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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為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雇主未
依該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納入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本局相關墊償及追償業務量擴增,是以調整內部單位
之分工,將現行第四款普通事故給付組辦事科數,由五科修正為六科。
(二)考量業務相關性及人力配置,原規劃由職業災害給付組之「職災綜合科」負責
之業務,目前係分置於該組各科辦理,爰修正現行第五款職業災害給付組之辦
事科數由五科減為四科。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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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增訂試行辦理農民職業
災害保險之法源依據,並明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爰於第二項增列接受
委託辦理業務,並為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等給付之審核相
關業務,於農民保險組增設「職業傷害給付科」,爰將現行農民保險組分五科辦
事修正為分六科辦事。
二、為因應農民保險組新增「職業傷害給付科」,調整企劃管理組內部業務分工,將
該組網路服務科業務併入同組企劃研究科,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一款企劃管理組分
五科辦事,修正為分四科辦事。
-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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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公布制定之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明定農民退休儲金之收
支、保管等業務由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
本局)辦理,茲為辦理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核發及個人專戶之管理等相關業務
,規劃於農民保險組增設「農民退休儲金科」,爰於第二項本局受託業務項目中
,新增農民退休儲金業務,並將農民保險組分六科辦事修正為分七科辦事。
二、以農民退休儲金業務係屬新增受託業務,該業務範疇與現行農保、勞退在架構上
、適用對象、收繳對象及方式、核發條件及財務基礎等面向不同,無法與現行資
訊系統擴充整併,為確保農民退休儲金相關資訊作業穩定性、資料正確性,審酌
開辦時程急迫,且為避免影響現行農保、農職保、勞退等業務正常運作,規劃於
資訊室增設「資訊作業七科」以專責辦理農民退休儲金資訊業務,爰將現行第一
項第十一款資訊室分六科辦事,修正為分七科辦事。
-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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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新增業務及數位服務需求量
能增加,行政院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院授人組字第一一○二○○一三○一號
函同意本局納保組及職業災害給付組各增設一科,資訊室改為數位服務組,並依
組織法體例調整組室順序。
二、納保組為應災保法擴大適用範圍,將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列入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強制投保對象,並增加災保法第十條規定之特別加保等新增業務,增設一
科專責辦理,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職業災害給付組為因應災保法第三十六條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向雇主追償、第
八十條照護補助及第八十一條未加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等新增業務,增設一科專
責辦理,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四、為提升本局數位服務量能,有效運作及管理全國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與國民
年金保險等重要資料庫,積極推動智慧型政府及強化數位資安策略,將資訊室改
為數位服務組,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