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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綜合規劃科。
二、訓練推廣科,分二股辦事。
三、自辦訓練科,分八股辦事。
四、就業促進科。
五、諮詢服務及給付科。
六、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分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股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本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十個就業中心及於自辦訓練
科下設五個職業訓練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分署各科、室、就業中心、職業訓練場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