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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第 4 條
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
列簡任第十職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分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