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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服務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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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署: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事項。
      2.本計畫之推動協調、督導及查核規則。
      3.本計畫之辦理方式與時程公告。
      4.本計畫及經費預算調控、核撥。
      5.彙整年度執行績效,提報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
      6.其他推動本計畫之應辦事項。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受理、召開審查會議審核地方政府所送計畫。
      2.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及核銷事項。
      3.辦理計畫督導、查核、績效、成果報告彙整等事項。
      4.其他經本署指定應辦理事項。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1.依據轄區內雇主及身心障礙者需求,研訂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計
        畫,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委託方式辦理。
      2.辦理分署核定計畫之經費請款、核銷及本計畫承辦單位之經費核
        撥事項。
      3.辦理轄區內服務、督導、查核、執行績效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4.其他經本署指定應辦理事項。